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