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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