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在车站和列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四)乞讨、卖艺,躺卧、踩踏车站及列车内的座椅;
(五)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
(六)携带重量、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进站、乘车;
(七)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的物品进站、乘车;
(八)携带宠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活禽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九)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