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未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突发事件危及安全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行,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