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未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突发事件危及安全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行,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