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或决议,给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造成损失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责成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