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