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和区、县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网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组织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市或者区、县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