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四十条已修改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档案馆和有条件的其他档案机构应当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