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收取费用。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