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利用档案时,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