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因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利用档案的,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提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