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向社会公布档案,可以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缩微品、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台、电视台等媒介,采取刊印、陈列、展览、宣读、网络传播、播放等形式。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