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如需要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的同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