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对档案界定及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按照管辖范围,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