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应当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依法应当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