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