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