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二)其他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在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征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