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鼓励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寄存其所有的档案。

向国家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