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专门库房和设施,采用现代先进技术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接收、整理、保管档案,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禁止擅自销毁档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