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部门档案馆中列为永久保管的档案,在本馆保管满三十年,应当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