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由市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企业事业组织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由本组织制定,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