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和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非国家所有的组织的档案归该组织所有,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