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档案工作的机构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本乡、镇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从事档案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