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档案工作的机构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本乡、镇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从事档案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