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培育、扶持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