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彩票公益金的本级使用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比例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