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残疾儿童随报及早预防、早筛查、早治疗、早康复的工作机制。

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