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支持公共交通运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无障碍公交车和无障碍出租车,并设置便于识别的无障碍运营标志。

残疾人持专用乘车卡可以优惠或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轻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等提供便利,对取得C5驾驶证的残疾人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出行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免收停车费。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辆不得占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