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但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

盲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一、二级肢体残疾人进入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