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但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盲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一、二级肢体残疾人进入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