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文化、体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残疾人文艺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