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