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保护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景观要求相协调,不得损害风景区的自然景观。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