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有效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保护区内各项专业规划及其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