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对各种破坏行为应当举报和制止。对在风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