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及时清运垃圾,排放残土,倾倒、填埋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严重破坏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