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元的罚款;违反第(七)(八)项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危险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