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管委会审核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