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采挖珍稀野生植物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恢复原状;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