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风景区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分别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