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玉佛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放养畜禽、捕猎野生动物或者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四)在规定的营业区域外擅自搭棚、设摊、设点、占道经营以及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取景收费;(五)倒卖风景区各类门票(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