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放养畜禽、捕猎野生动物或者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四)在规定的营业区域外擅自搭棚、设摊、设点、占道经营以及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取景收费;

(五)倒卖风景区各类门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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