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组织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并落实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整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