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依法处理;对涉及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以及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