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二)资源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三)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

(四)土地、矿藏、水流、森林、滩涂、海域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治理情况;

(五)特许经营权、特许排污权等国有无形资源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