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配套措施的制定及其落实情况;

(二)相关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

(三)重点资金的筹措、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宏观调控部署的执行进度和实际效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