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以及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对其他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机构和组织进行审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金融政策调控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二)资产、负债、损益、表外业务情况;

(三)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管理情况;

(四)区域性金融风险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