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对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税费优惠。

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