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第四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对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税费优惠。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