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省、市(地)和辖区内有军事设施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驻军团级以上单位的负责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委员若干人。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军事机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